中共建宁县委办公室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5-06-15 16:56 来源:建宁县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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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建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建宁县委办公室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建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委办〔2014〕50号)和《中共建宁县委、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委〔2015〕2号)要求,设立建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建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将原县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职责划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县安全生产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执行情况。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业、内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上述行业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上述行业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四)承担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五)负责组织县政府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称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八)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十二)综合协调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全县除从事剧毒化学品、易自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以及有存储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办法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申报等工作。

  (十五)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效能建设,组织、协调政风行风评议工作;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政务公开、综治等工作。

  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等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并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解和考核工作;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应急值守、事故应急信息接报处置工作,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协调县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开展有关工作。

  (二)矿山危化股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及地质勘探)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监督检查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参与上述行业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和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关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综合监管股(政策法规股)

  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申报等职责。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交通(含铁路)、建筑、教育、农业、林业、水利、渔业、外贸、特种设备、体育、旅游、人防、消防、气象、邮政、通讯、烟草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相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督促上述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乡(镇)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铁路道口安全监管职责;

  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综合性政策研究,负责起草全县性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县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全县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教育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电力、军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内贸等行业监管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监督检查上述行业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参与上述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五、派驻机构

  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纪检组组长科级领导职数1名。

  六、其他事项

  (一)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分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由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办理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活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公安局承担。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县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署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铁路道口安全的综合监管,牵头建立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乡(镇)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铁路道口安全监管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把全县铁路道口安全监管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一并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中涉及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措施和监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的行业指导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全县铁路道口交通安全,依法处理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县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铁路道口安全畅通。

  (四)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管、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卫生任务,定期对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以及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等放射卫生任务。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建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建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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