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日期:2018-11-05 17:1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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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8〕24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

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闽国土资文〔2018〕240号)

 

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从严管控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各地应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的有关要求,严格限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属自然资规〔2018〕3号中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的踏勘论证,优化用地选址,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二、严格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在用地预审申请报告中应包括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选址论证情况的内容或附具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选址论证情况说明。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和自然资规〔2018〕3号文中有关要求,依法定程序,组织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对跨县的重大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县(市、区)编制规划局部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对跨设区市的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涉及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分别组织相关县(市、区)编制规划局部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省厅指定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汇总。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踏勘论证,踏勘论证工作实行一次性整体论证,原则上不分段分区论证。踏勘论证重点:一是重点论证用地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项目在用地选址多方案比选过程中,是否确实无法避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把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作为方案优选的重要指标。二是重点审核项目用地规模的合理性,项目用地标准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指标的要求,是否采取工程、技术等有效措施节约集约用地,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等。三是重点勘察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可行性。重点对项目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空间位置、数量、质量、地类等,重点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是否可行,能否确保永久基本农田补足补优,补充耕地资金预算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列入项目工程总预算等方面提出意见。

三、补优补足永久基本农田

重大建设项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本开展补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原则上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补划数量、质量与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当,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进行补划。占用和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在县域内平衡。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实地踏勘论证确实难以在城市周边补划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进行补划。省级高速公路必须先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入库要求,方可受理用地预审。

四、主动服务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应高度重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工作,在项目用地选址阶段,应提前介入、主动对接、优化服务,主动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永久基本农田等相关图件、资料,引导项目优化用地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职责分工,涉及的规划、耕保、利用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分工对用地预审材料相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确保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

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9月3日

 

附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定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现阶段允许将以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军事国防类。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三)交通类。

1.机场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下同)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项目。

2.铁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铁路项目,《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明确的城际铁路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3.公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包括《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明确的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国防公路项目。

此外,为解决当前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将省级公路网规划的部分公路项目纳入受理范围:

1)省级高速公路。

2)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

(四)能源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电网项目,包括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以及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其他电网项目。其他能源项目,包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五)水利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都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二、严格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论证

充分发挥用地预审源头把关作用,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首先依据规划优化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据规划修改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确保永久基末农田补足补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踏勘论证,并在用地预审初审中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

对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图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必须先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入库要求,方可受理其用地预审。

三、严格用地预审事后监管

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管理和补划方案的要求,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上图入库工作,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监管平台进行严格监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进行动态监管。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列为监管的重点内容,通过实地核查,遥感监测、卫片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实行全链条管理,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目录

2.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初审报告格式

3.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格式

 

 

自然资源部

2018年7月30日

 

 

 

 

 

 

 

附件1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材料目录

序号

   

电子化

格式

需纸质

材料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数据库表;PDF文档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PDF文档

3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PDF文档

4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等)

PDF文档

5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及其他相关图件

——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PDF文档

7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数据库表

 

附件2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省级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用地预审初审报告格式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件

 

****(文号)                         签发人:

 

 

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

 

自然资源部: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的规定,我厅(局、委)受理了**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并对该项目用地进行了初审审查,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依据〕该项目已列入**规划(文号)(如《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等)/……,项目应由**部门审批(核准),符合受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对**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项目建设地点〕项目用地涉及**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和**市(盟)**县(市、区、旗)。(跨省项目,增加表述:该项目为跨省项目,涉及********个省份。)

二、项目符合规划情况

〔项目用地现状分类〕该项目用地总面积**公顷,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围填海**公顷(或项目不涉及围填海)。跨省项目需再按省分别表述用地现状。改扩建项目表述为: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项目原有建设用地总面积**公顷,改扩建后新增用地面积**公顷,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围填海**公顷(或项目不涉及围填海)。

〔符合规划的部分用地情况〕该项目在**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列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不符合规划的部分用地情况〕该项目在**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列入**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涉及占用**市(盟)**县(市、区、旗)境内永久基本农田**公顷,相关(市、区、旗)已按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材料齐备;相关(市、区、旗)将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

三、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论证情况

见《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四、项目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

〔项目用地功能分区〕该项目总用地规模为**公顷,其中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分别为**(各功能分区面积情况以及与土地使用标准对比情况)。如该项目为工业项目,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说明是否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筑系数、绿地率等五项控制指标情况。

〔项目用地规模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和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均符合《**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该项目用地规模超过《**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或该类型项目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已由**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论证认为,该项目用地功能分区和总规模用地合理,采用的工程技术比较先进可行,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并按要求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同意该项目申请用地预审。

五、落实用地相关费用情况

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我厅(局、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正式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六、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对该项目是否属于重新预审等问题进行说明。

七、小结

综上所述,我厅(局、委)拟同意该项目用地。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我厅(局、委)的初步审查意见报上,请予审查。

联系人及电话:(姓名)(电话)

 

 

 

(公章)

      

 

 

 

附件3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格式

 

    一、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依据〕该项目已列入**规划(文号),项目应由**部门审批(核准),符合受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

〔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项目建设地点〕项目用地涉及**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和**市(盟)**县(市、区、旗)。(跨省项目,增加表述:该项目为跨省项目,涉及********个省份。)

〔项目用地情况〕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规划修改的原因〕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该项目符合**情形,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规划修改的原则和依据

〔规划修改原则〕规划修改应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原则。

〔规划修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相关规划及其他文件材料。

三、规划修改方案

〔规划修改总体情况及指标调整情况〕规划修改情况综述,并重点说明规划修改前后,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等规划控制指标调整情况。

〔土地用途区调整情况〕规划修改前后,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等用途区调整情况。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详细说明该项目不同选址选线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比选情况、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论证情况,充分说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说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数量(包括水田面积)、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情况,详细说明通过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工程施工难易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同情况,选择项目选址选线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方案,明确经实地踏勘,该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是否采取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充分说明用地选址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

〔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将实地踏勘论证后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套合进行分析,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规模(含水田面积)、图斑数量、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基本情况。涉及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城市周边具体规模(含水田面积)、图斑数量、平均质量等别等情况(详见附件1),并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分布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

〔踏勘论证后认为符合要求的情形〕通过踏勘论证,认为项目建设方案符合供地政策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用地选址和用地规模比较合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要、合理,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切实可行。/〔踏勘论证后对用地方案进行调整的情形〕通过踏勘论证,认为**比较合理,但存在**等问题,建议对用地方案进行适当调整。按照踏勘论证意见,建设单位对**问题进行了处理,调整后的方案为**,符合**的要求。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含水田面积)、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情况。补划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城市周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含水田面积)、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情况(详见附件2,并附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分布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同时提交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电子版本)。若城市周边确实没有补划空间,需充分说明理由。

、结论

明确提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修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必要、是否合理,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是否通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审核,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是否可行;说明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说明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后是否影响相关县级行政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补划后的永久基本农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上图入库,纳入法定保护任务。

 

附件:1. **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

      2. **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表

      3. **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局部图(修改前)

4. **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局部图(修改后)


附件1

**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

填表单位:                                                                  面积单位:公顷(0.0000

占用图斑

所在县(市、区、旗)名称

标识码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质量
等别

共计

城市周边

城市周边以外区域

小计

耕地面积

其他

质量
等别

小计

耕地面积

其他

质量
等别

 

水田

 

水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

 

 

 

 

 

 

 

 

 

 

 

 

 

 

2

 

 

 

 

 

 

 

 

 

 

 

 

 

 

 

 

 

 

 

 

 

 

 

 

 

 

 

 

县域小计(平均质量等别)

 

 

 

 

 

 

 

 

 

 

 

 

 

 

 

 

 

 

 

 

 

 

 

 

 

 

 

 

合计(平均质量等别)

——

——

 

 

 

 

 

 

 

 

 

 

 

 

注:1.4=5+10;栏5=6+8;栏6≥7;栏10=11+13;栏11≥12
2.3“标识码为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图层属性结构字段数值,不另行编号。
3.9、栏14和栏15“质量等别为最新年度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中的国家土地利用等,等别在1-15等之间,非耕地的不填写质量等别;其中,县域小计(平均质量等别)、合计(平均质量等别)为质量等别加权平均数,保留一位小数。
4.“城市周边为项目占用县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中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情况。

    5. “其他为继续保留的原有基本农田的可调整地类、确定为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其他农用地等。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2

**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表

填表单位:                                                            面积单位:公顷(0.0000

补划图斑

所在县(市、区、旗)名称

标识码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共计

城市周边

城市周边以外区域

质量

等别

耕地面积

质量

等别

耕地面积

质量

等别

 

水田

 

水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2

 

 

 

 

 

 

 

 

 

 

 

 

 

 

 

 

 

 

 

 

县域小计(平均质量等别)

 

 

 

 

 

 

 

 

 

 

 

 

 

 

 

 

 

 

 

 

合计(平均质量等别)

——

——

 

 

 

 

 

 

 

 

注:1.4=5+8;栏5≥6;栏8≥9
2.3“标识码为土地利用数据库地类图斑层中属性结构字段数值,不另行编号。
3.7、栏10和栏11“质量等别为最新年度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中的国家土地利用等,等别在1-15等之间;其中,县域小计(平均质量等别)、合计(平均质量等别)为质量等别加权平均数,保留一位小数。
4.5“城市周边为城市周边范围线内补充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情况。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填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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