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宁县委办公室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9-04-01 10:49 来源:建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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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2018〕33号)和《中共建宁县委办公室、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委办〔2018〕99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加挂县城市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并负责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稽查工作。

  (二)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县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政策;承担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房地产开发与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全县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五)负责燃气、城市建设档案等行业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住房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全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承担全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

  (九)承担全县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指导和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工作。指导全县并负责县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建设行业相关项目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绿色建筑、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指导实用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县建筑企业参与省外、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加强城市管理的制度、规定、方案、办法和意见。

  (十五)负责城市管理组织计划、综合协调、检查监督职责。牵头拟订和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行业、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市容管理考评。参与对县级以上文明单位的评选考核。

  (十六)负责城市管理队伍建设、行风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负责县数字城管的建设和运行工作,制定数字城管相关规范性文件。

  (十八)拟订全县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生活污水、市容环卫、餐厨废弃物等行业管理工作;管理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研究拟订全县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拟订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九)组织查处城市管理跨区域及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以及专业性强的管理执法工作。

  (二十)行使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物业管理和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人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本县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和人民防空建设。拟订全县人民防空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并落实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拟订城市防空袭预案、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及各项保障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组织人民防空演习(练);拟订群众防空组织组建方案,制定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拟订重要防护目标及防护方案;指导监督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制定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建设管理;负责全县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法建设和管理城市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组织指导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和监督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负责结合民用建筑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工作;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核准;负责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全县防空防灾相给合的工作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平时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

  (二十二)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和验收工作。

  (二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县国动委、县人武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职能转变。加强全县城乡建设管理,统筹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县城镇化健康发展。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城市管理,创新治理方式。进一步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推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的监督,全面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村镇建设的职责分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村镇建设的管理职责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村镇规划的编制管理职责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2.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铁路道口安全的综合监管,牵头建立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铁路道口安全监管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把全县铁路道口安全监管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一并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中涉及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措施和监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的行业指导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全县铁路道口交通安全,依法处理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县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铁路道口安全畅通。

  3.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职责分工。县林业局主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承担水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园林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4.关于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含土建、建筑电气、暖卫、通风、给排水)质量监督管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工业安装工程(含设备、工业管道、电气、仪表安装及防腐绝热)质量监督管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港口码头等水工建筑物的质量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安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审核审批股)。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各项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服务。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文书档案、重要会务和外事接待、上传下达等机关日常运作工作;承担信息及信息平台、保密、信访、综合治理、政务公开、宣传报道、网站管理、修志、绩效评估、效能建设、督查和“准军事化”建设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管理局机关物资、房产和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继续教育等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岗位资格、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审核报批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计划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负责本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转报及相关政策咨询工作;负责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和建设工作;负责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决算,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项资金;负责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及减免申请转报工作;管理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内部审计管理等工作。

  (二)村镇建设股。拟订全县乡(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配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级中心镇的建设,配合推动城乡建设统筹工作。负责村镇(乡)建设统计工作。

  (三)建筑业股(总工程师办公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公室)。拟订全县建筑业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等主体行为;拟定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工程总承包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制定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管理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组织协调本县建筑企业参与省外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拟定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监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理、检测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

  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监察、工程检测、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等机构资质(资格)申报、资质年检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等审核与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除外)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备案、勘查成果和施工图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登记、施工许可证核发;负责外来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建设工程材料、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的市场准入备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县管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工程档案管理等工作。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县重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四)房地产业股(住房保障股)。拟订全县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交易管理;负责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承担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审核职能;指导和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管理、白蚁防治、房屋租赁、危房管理、房屋面积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中介单位等机构资质(资格)申报、资质年检等审核与报批和管理工作,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研究提出全县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和省、市、县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规范准入审核,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认真开展家庭住房审核;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严格租售管理,及时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加强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健全退出机制。与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

  负责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方案;负责协调、检查县及有关部门房改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管理全县房改资金。

  (五)城市管理股。组织协调各有关行业、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活动。参与对县级以上文明单位的评选考核;负责拟订市容管理考评标准及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各项工作;拟订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县城市管理队伍建设、执法办案工作;负责数字城管工作;负责协调市场监督、交通、公安、水利等部门综合执法工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工作;组织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行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活动和法制宣传。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环节审核和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上报、备案等工作。负责申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及证件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制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准。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管线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市容环卫工作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负责户外广告、夜景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县城区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的监管;负责燃气经营供应许可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

  (六)指挥通信股。拟订全县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县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系统建设;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城市人口疏散计划及各项指挥通信保障计划,指导专业队伍组建和训练工作;组织人民防空演习(练);拟订群众防空组织组建方案,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指导城市居民“三防”知识教育和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指导全县人民防空指挥和通信机构的业务建设;负责地下指挥所、地面指挥所的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负责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七)工程平战管理股。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各项保障计划,指导并落实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和工程建设统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并落实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指导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疏散基地建设;办理县本级结合民用建筑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和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及竣工备案核准;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质量、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承办全县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申报业务;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报废申报工作;依法承办全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和减免申报工作;负责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办理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及平战结合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全县设防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负责拟订人民防空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人民防空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普法教育。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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