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

日期:2025-06-26 17:01 来源:建宁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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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

建宁县统计局

建宁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6月26日)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闽政〔2022〕31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明政〔2023〕2号)、《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建政〔2023〕1号)要求,我县认真组织开展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23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县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省、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精心指导下,在各乡(镇)、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广大普查人员两年来的艰辛努力以及全县范围内普查对象的积极配合,我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完成机构组建、人员选聘、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检查、事后质量抽查、汇总评估等各项任务,取得重要成果和显著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主要领导多次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2023年6月,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由29个单位组成。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实施原则,全县各乡(镇)、村(居)均建立普查机构,为普查工作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全县各级人民政府精心组织实施,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参与普查工作的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履职,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强化信息共享,提供多方保障,共同推动普查顺利实施。

二、全面摸清家底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全县200多名基层普查人员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对我县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抽取的个体经营户,以及选中的投入产出调查单位逐一完成普查登记,根据普查对象的不同类别,相应采集其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与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投入产出情况等有关数据。通过这次普查,全面调查了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了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了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了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撑。

三、科学规范实施

建宁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经济普查办公室)严格执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福建省实施方案》《福建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审核验收组织实施方案》《福建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等工作制度,为经济普查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在方法运用上,采用先单位清查后普查登记方式,通过对我县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清查,确保普查对象类型界定准确、普查单位不重不漏。在单位清查的基础上,对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对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对选中的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同步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在技术手段上,利用全国统一、集成高效、安全可靠的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使用手持移动终端小程序采集基层普查数据,推进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应用,提高普查人员管理与培训信息化水平。

四、确保数据质量

我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实行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压紧压实普查数据质量责任,选优配强普查队伍,多措并举开展培训指导,组织基层普查人员严格按照普查流程、质量标准进行数据采集与审核,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加强对普查数据的质量监测分析,实时监控普查数据采集、上报,强化现场数据核实与业务指导,实现数据即报即审即查,及时消除差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五、普查情况公布

普查结果显示,2023年末,建宁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981个,从业人员42863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情况

2023年末,建宁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981个,比2018年末增加637个,增长27.2%;产业活动单位3513个(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

 

单位数

比重

(%)

一、法人单位

2981

100.0

  企业法人

1987

66.7

  机关、事业法人

257

8.6

  社会团体

86

2.9

其他法人

651

21.8

二、产业活动单位

3513

100.0

第二产业

774

22.0

第三产业

2739

78.0

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767个,占25.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58个,占15.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24个,占10.9%。(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数

 

法人单位

数量(

比重(%)

合 计

2981

100.0

农、林、牧、渔业*

156

5.2

采矿业

8

0.3

制造业

313

10.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8

1.9

建筑业

208

7.0

批发和零售业

767

25.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5

1.5

住宿和餐饮业

90

3.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4

1.1

金融业

7

0.2

房地产业

43

1.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24

10.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8

4.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3

1.4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62

2.1

教育

52

1.7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9

4.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6

2.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58

15.4

注:表中农、林、牧、渔业仅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以及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表中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二)从业人员

202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2863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15219人。第二产业从业人员24749人,第三产业从业人员18114人。

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建筑业15887人,占37.1%;制造业7502人,占17.5%;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386人,占10.2%。(详见表1-3)。

表1-3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万人)

 

其中:女性

合 计

42863

15219

农、林、牧、渔业*

690

217

采矿业

531

171

制造业

7502

360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36

210

建筑业

15887

3422

批发和零售业

4173

177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99

112

住宿和餐饮业

698

476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7

64

金融业

174

67

房地产业

881

28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33

49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40

25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10

13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621

320

教育

1967

1279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39

67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9

24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386

1425

注:表中农、林、牧、渔业仅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表中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本表从业人员按照调查单位所在地区划统计。表中数据不包括铁路部门数据。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2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40.80亿元,比2018年末增加118.31亿元,增长96.6%。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5.23亿元,增加6.53亿元,增长11.1%;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75.57亿元,增加111.78亿元,增长175.2%。

202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76.50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25.78亿元,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50.72亿元。

2023年,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326.34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261.77亿元,第三产业营业收入64.57亿元(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

亿元

法人单位

负债合计

亿元

企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

亿元

合 计

240.80

76.50

326.34

农、林、牧、渔业*

1.66

0.24

3.68

采矿业

2.65

1.32

24.59

制造业

39.95

15.72

136.6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76

2.02

10.33

建筑业

17.89

6.71

90.20

批发和零售业

19.51

6.25

31.1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0.95

0.33

2.47

住宿和餐饮业

2.45

1.32

1.4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25

0.03

1.88

金融业

1.82

0.51

0.18

房地产业

32.17

27.95

3.9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97

4.04

10.7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58

2.57

3.3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0

1.00

0.98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60

0.12

1.88

教育

5.61

0.15

0.47

卫生和社会工作

6.49

0.92

0.2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83

0.05

2.0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78.4

5.2

注:表中农、林、牧、渔业仅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表中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表中金融业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普查的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两个行业大类的数据。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者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者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者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者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由两个及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本公报中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单产业法人单位和多产业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为保证数据精确度,个别数据保留2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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