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宁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

日期:2024-02-29 15:57 来源:建宁县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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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现将2024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建宁县2023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1.窗口办理(现场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建宁县残疾人联合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

  2.网上申报(全程网办):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的“跨省通办”专区,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对应行政区域查看当地办事指南或在线办理。

  四、申报材料

  (一)窗口办理(现场办理)

  1.《202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原件2份,加盖公章);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残疾人证件信息时需提供);

  4.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时需提供);

  5.残疾职工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时需提供);

  6.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复印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工资情况时需提供);

  7.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复印件1份,如: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

  8.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原件1份,存在劳务派遣情况的残疾人需提供)。

  (二)网上办理(全程网办)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注册)、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五、相关说明

  1.2023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网上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4.用人单位选择邮寄送达纸质认定书的,须承担邮寄费。 

  附件:1.《202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

  建宁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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