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公示信息

日期:2024-11-27 11:14 来源: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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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裁决文号

请求人

被请求人

行政裁主要决内容

行政裁决事实和依据

裁决单位

裁决日期

1

闽明建知法裁字[2024]1号

三明市松光竹木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建宁万佳财富广场店

被请求人不构成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依法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行政裁决事实: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1

闽明建知法裁字[2024]2号

三明市松光竹木有限公司

建宁县田园超市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不构成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依法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行政裁决事实: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1

闽明建知法裁字[2024]3号

三明市松光竹木有限公司

建宁县百家惠购物广场万福隆店

被请求人不构成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依法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行政裁决事实: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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