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赣省际(建宁)交通运输产业园大宗货物中转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建拟征地安置公告〔2025〕1号
建宁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建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闽赣省际(建宁)交通运输产业园大宗货物中转基地基础设施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闽赣省际(建宁)交通运输产业园大宗货物中转基地基础设施项目,位于濉溪镇水南村、圳头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目的
拟征收濉溪镇水南村集体土地3.6444公顷。其中水田0.3089公顷、果园0.0803公顷、其他园地3.0613公顷、乔木林地0.0510公顷、其他草地0.0953公顷、农村道路0.0103公顷、田坎0.0373公顷。3.6444公顷均未承包到户,涉及水南一组、水南二组、上水南小组、邹家小组4个村小组,水南村村民委员会1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属集体所有。
拟征收濉溪镇圳头村集体土地0.4265公顷。其中水田0.0260公顷、乔木林地0.2791公顷、竹林地0.1191公顷、田坎0.0023公顷。0.4265公顷均未承包到户,涉及黄家一组、黄家二组2个村小组,属集体所有。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闽赣省际(建宁)交通运输产业园大宗货物中转基地基础设施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以及《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建政文〔2023〕3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濉溪镇水南村、圳头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8.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水田、田坎1,园地、林地、草地、农村道路0.4。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规定执行。项目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拆迁。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本次征地土地不需安置农业人口。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及《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试行)意见的通知》(建政文〔2011〕51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濉溪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濉溪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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