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水利局关于对江西晶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
经核查,在闽江防洪工程三明段(二期)建宁段第三期工程坑井堤段二期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江西晶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所提供的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问题现对该企业给予以下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四条,将此家企业在建宁县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年(2025年6月3日-2026年6月3日),在公示期间不得参加建宁县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
建宁县水利局
2025年6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