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烟草专卖局公告(2025年第2号)

日期:2025-10-11 09:43 来源:建宁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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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5年第2号

  建宁县烟草专卖局已于2025年9月25日举行建宁县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充分听取与会零售户、消费者及社会公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制订的《建宁县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建宁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10月11日

建宁县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雪茄烟专营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建宁县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依法保护雪茄烟专营零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防止无序扩张,坚持数量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对建宁县辖区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宁县区内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辖区内申请雪茄烟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且持证人不得申请变更许可范围。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五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雪茄烟专营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雪茄烟经营成本、 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建宁县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建宁县辖区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实行数量管理,设定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总量为2个,达到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专营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雪茄烟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与申请普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办理条件相同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为雪茄烟零售;

  (二)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在该经营场所内雪茄烟相关陈列设施、品鉴设施等配套设施摆放面积必须达到该经营场所面积的50%以上;

  (三)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应具备总容量不少于150升的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烟烟柜或具有专业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强排风系统;

  (四)业态为主营茶叶、酒水、特色礼品等专卖店及茶室、酒吧、咖啡厅、餐吧及会所等与雪茄烟销售品吸有营销互补关系的休闲娱乐服务场所;

  (五)符合上级单位关于雪茄特色终端应具备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八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许可证不作为普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办理中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物,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内,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发证总量分开独立计算。

  第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有下形之一的,不得从事雪茄烟本店零售业务: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未领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失效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 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 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2.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雪茄烟的,如生产或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散装汽油、鞭炮、液化气、燃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强烈剌激性气味物品的场所内及其他需要重点防火的区域(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3.中、小学校内及周围50米以内、幼儿园内及周围2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4.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在同一经营场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自动售货机(柜);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雪茄烟的;

  第十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因道路规划、 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本规定的前提下,依法申请变更经营地址。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请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总量已达上限,按申请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备案,以建宁县烟草专卖局对外公示备案信息为准;备案后,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烟草部门定期将雪茄烟零售点数量管理、动态管理、轮候登记等信息向社会公告,并在烟草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咨询台,以便群众查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不少于"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并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时,及时作补充规定并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 普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办理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建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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