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溪口镇人民政府对陈高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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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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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闽明建溪口罚〔2025〕第5号 |
陈高炎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引发山火案 |
陈高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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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4日9时许,黄坊乡村民陈高炎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在溪枫村际下小组“毛窠”山场附近农田野外用火,造成农田附近“毛窠”山场森林火情的后果。 |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及福建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
1、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建宁县溪口镇综合执法大队 2025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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