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溪口镇人民政府对陈高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日期:2025-10-28 16:09 来源:建宁县溪口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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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闽明建溪口罚〔2025〕第5

陈高炎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引发山火案

陈高炎

 

 

20255149时许,黄坊乡村民陈高炎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在溪枫际下小组毛窠”山场附近农田野外用火,造成农田附近毛窠”山场森林火情的后果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及福建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建宁县溪口镇综合执法大队

2025年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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