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宁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文件要求,现对我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成果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1月21日-12月4日。
问题建议反馈单位:建宁县水利局(0598-3982641)
附件:1.建宁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示意图
2.乡镇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示意图
3.建宁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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