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6-06-25 17:0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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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为全面规范我县农业农村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三项制度,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建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全体执法人员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切实规范执法流程,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25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全面规范我县农业各类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指导意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省市农业行政执法配套管理规定及涉农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全部农业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全程可追溯原则,做到执法信息全面公开透明、执法环节全程留痕可查、重大执法决定必经法制审核,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及上级农业农村部门专项督查。

第四条 职责分工

1.局主要负责人为落实三项制度第一责任人,统筹全局三项制度建设、重大执法事项集体审定工作;

2.局法制机构牵头负责三项制度统筹规划、业务培训、案卷评查、法制审核、常态化督查整改;

3.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作为唯一执法承办机构,具体落实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文字+音像全过程记录、按期移送法制审核材料,按要求及时录入各类执法监管平台;

4.局办公室负责政务网站、办事窗口运维、执法音像设备采购维护、执法档案统一归集保管、数字化平台技术保障。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总体要求

坚持“谁执法、谁公开”原则,依法、及时、全面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主动亮证公示;建立公示内容动态更新、审核、纠错全流程机制,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事前公开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同步落实,通过局官方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线下办事窗口常态化公示以下内容:

1.执法主体: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机构职能、管辖区域;

2.执法人员:大队持证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执法领域;

3.执法基础资料: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事项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办事指引:标准化执法流程图、办事服务指南、全省统一制式执法文书范本;

5.监督救济渠道:投诉举报联系方式、行政复议受理机关、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动态更新要求:法律法规、机构职能、执法人员、抽查事项发生调整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更新“双随机”抽查结合重要节假日、重大涉农专项行动或固定周期组织实施,并提前公示抽查方案。

第七条 事中公示

1.亮证规范着装执法:开展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文书送达等现场执法,必须主动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行政执法证件;统一配发服装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树立规范执法形象;

2.文书书面告知:统一使用省农业农村厅制式执法文书,现场书面载明执法事由、法律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及配合义务,同步做好释法说理;

3.窗口岗位公示:政务服务窗口公示在岗执法人员姓名、岗位职责、业务事项、承诺办理时限。

第八条 事后公开

1.建立“执法承办初审—法制复核—分管审批”公示审核机制,明确公开范围、时限、发布载体;

2.“双随机”抽查台账、查处结果,案件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示;

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生效决定,除涉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法定不予公开情形外,按规定公示;自作出执法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同步推送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平台、本局官网对外发布;

4.公示内容存在文字、事实错误的,承办机构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更正说明;执法决定被撤销、变更的,同步撤回原有公示信息。

第三章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九条 总体要求

实行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对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全流程完整记录,全面依托省一体化大融合“闽执法”平台实现执法行为网上流转、信息实时留痕,做到全过程可追溯。

第十条 规范文字记录

1.严格按照2024版《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制作文书,全面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

2.统一一案一卷立卷标准,文书要素齐全、逻辑清晰,不得缺项漏记;

3.行政许可、日常巡查、抽样检测、立案、处罚、强制、送达等全部环节均形成规范书面材料;

4.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完成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规范音像记录

1.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统一建立执法记录仪、固定音视频设备领用、检修、报废台账,专人管理;

2.下列场景必须全程音像记录: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询问、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听证、行政强制、留置/公告送达;

3.直接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大额财产权益的执法活动,实行不间断全程录制;询问室、听证室固定安装监控设备;

4.执法结束当日完成音视频数据归集;异地、偏远执法无法当日移交的,返回单位24小时内统一上传专用存储设备,严禁个人私自留存、转发至社交平台。

第十二条 信息化与档案管理

依托省一体化大融合“闽执法”平台统一电子记录标准,搭建防篡改电子档案库,规范采集、上传、分类、归档流程,同步归集行刑衔接案件全部证据材料;一般案件音像资料保存不少于2年,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舆情案件保存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 记录成果运用

文字、音像记录作为案卷评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舆情处置、行政决策、涉农信用归集、行刑移送的核心凭证;内部调取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公检法机关调阅需局分管领导审批,原始记录不得删除、剪辑、篡改。

第四章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四条 刚性审核规则

本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经局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一律不得作出正式执法决定

第十五条 审核主体与人员保障

1.局法制机构专职承担法制审核工作;

2.配齐政治过硬、具备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职业资格专职审核人员,常态化开展法律法规、涉农业务培训;

3.重大疑难、涉刑案件,邀请法律顾问、公职人员参与审核论证。

第十六条 审核范围

严格对照《建宁县农业农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执行;本局可根据监管需要,对简易程序以外全部执法案件实行全覆盖法制审核。

第十七条 法制审核核心审查内容

1.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2.案件管辖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立案、告知、听证、时限等法定程序是否完整;

5.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是否准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运用是否合理;

6.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7.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情形;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是否需要线上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审核办理流程

1.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终结,整理全套案卷、证据、拟处理意见移送法制机构;

2.法制机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分为:同意拟处理意见、退回补充调查、变更处理建议、不予作出决定、移送司法机关五类;

3.大队与法制机构意见分歧较大的,协商无果后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常态化监督检查

1.局法制机构每季度组织案卷交叉评查,不定期抽查公示、记录、法制审核落实情况;

2.对照上级挂钩包片督查、执法大练兵要求开展自查,对不规范执法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闭环整改;

3.定期组织执法人员专题培训,结合法治讲座、典型案例剖析提升实操能力。

第二十条 追责情形

存在下列行为的,对大队执法人员、大队负责人、法制审核人员、分管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绩效考核扣分;引发行政复议撤销、行政诉讼败诉、重大负面舆情的,依规依纪追责:

1.应公示未公示、公示虚假信息、逾期不更新、未按要求录入监管平台;

2.应当文字/音像记录而未记录、记录残缺、擅自删改原始音视频;

3.重大执法决定未开展法制审核即作出;

4.法制审核隐瞒违法问题、出具错误审核意见;

5.拒不落实督查整改、多次违规开展执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配套文件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为本办法法定配套附件,与本办法同步实施。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建宁县农业农村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两年。本局此前印发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建宁县农业农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附件: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目录清单

 

一、行政处罚类(全部纳入法制审核)

1.对公民处以5000元及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及以上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标准;

3.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农药、兽药、种子、肥料、动物诊疗、渔业捕捞等许可证件;

4.取缔无证涉农经营主体、限制生产经营;

5.群体性涉农案件、跨乡镇、易引发网络舆情重大案件;

6.拟作出减轻、不予处罚或顶格从重处罚的案件;

7.涉嫌刑事犯罪,拟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

二、行政强制类(全部纳入法制审核)

1.查封、扣押价值较大农资、农产品、生产设备;

2.强制拆除违法农业、养殖设施;

3.病死畜禽、不合格农产品强制无害化处置;

4.冻结涉农经营主体资金账户。

三、行政许可类

1.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耕地、渔业资源保护的准予/不予许可;

2.撤回、撤销、注销涉农经营许可证件;

3.涉及多家群众、经营主体集中诉求的许可变更、延续事项。

四、其他重大执法事项

1.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赔偿;

2.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争议案件;

3.局领导班子认定需开展法制审核的其他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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