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某某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日期:2026-09-11 16:3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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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2026 年 6 月 23 日,建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在工作中发现建宁县某某家庭农场农产品追溯存在问题,将该线索移交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质检站工作人员会同农业执法人员登录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开展核查,查实:截至 2026 年 6 月 22 日,建宁县某某家庭农场对外销售的竹荪,未在并行系统按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未生成追溯凭证。

2026 年 6 月 24 日,执法人员向该农场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当事人确认上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在销售竹荪上市时,未在并行系统登记,未如实录入产品收获日期、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信息、购货主体信息以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相关追溯信息,未生成追溯凭证,产品上市无法实现“一品一码”溯源。

【监督处理】建宁县某某家庭农场销售的竹荪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依据《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农产品“一品一码”追溯、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的核心举措。当事人未录入追溯信息、未生成追溯凭证的行为,导致产品来源无记录、流向无台账、质量无溯源依据,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风险。

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社会危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方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严肃纠正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补录整改、规范经营,又引导辖区同类经营主体主动学法守法,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治理效果。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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