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收容犬只领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收容犬只领养工作,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人与犬只和谐相处,根据《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公民个人,可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领养犬只。
第二条 被领养的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主犬(含流浪犬)、依法没收且不属于禁养目录的大型犬、烈性犬的犬只;
(二)经定点宠物诊疗机构检验检疫的健康犬只。
第三条 个人领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县户籍或者已办理居住登记;
(三)独户居住;
(四)符合养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个人领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住所仅限领养一只。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领养:
(一)两年内有犬只被没收的;
(二)有遗弃、虐待犬只处罚记录的;
(三)其他不适宜领养情形的。
第五条 领养犬只办理程序:
(一)城市管理部门通过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发布犬只领养公告,公布领养犬只基本信息、领养地点和领养日期;
(二)领养人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领养申请;
(三)城市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审核;
(四)经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领养人到收容留检场所签订领养协议,并办理领养和准养手续;
(五)多人同时提出领养同一犬只的申请,按照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第六条 养犬人领养犬只的,应当按照《建宁县犬只收容留检管理暂行办法》承担犬只在收容期间所发生的饲养、免疫、诊疗等费用。
第七条 领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或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
(二)虐待、遗弃领养犬只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领养犬只的;
(四)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
第八条 收容留检场所应当记录犬只领养人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领养时间等相关信息。领养人在申请领养活动中,对递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流浪犬领回领养处置流程统一规定如下:
(一)流浪犬抓捕按80元/只核算,收容饲养按45元/只/日核算,无害化处理按130元/只核算;
(二)流浪犬经他人领养或原主人领回的,抓捕、饲养等相关费用由领养人、原主人自行承担;
(三)犬只完成犬证办理手续后方可办理领养、原主人领回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建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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