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用场所消防检查要点

日期:2021-06-30 17:53 来源:建宁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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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多合一”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内: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

  2.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是否进行防火分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1)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2)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3)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除以上场所外的其他“多合一”场所,当执行上述内容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3.检查住宿内部隔墙是否采用不燃烧体,是否砌筑至楼板底部。检查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是否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4.检查场所安全出口和室内、外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检查场所的疏散门是否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5.检查除厨房外,其他场所是否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是否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是否存在乱拉、乱接电线现象;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穿管是否违规采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是否超负荷用电;电器是否违规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是否限制周围可燃物。

  6.检查场所是否配备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配备的灭火器是否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配备的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7.“多合一”场所的其他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是否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

  1.建筑耐火等级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2.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与具备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委托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每年是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4.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5.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6.企业是否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是否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确保员工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

  7.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建强用好微型消防站;是否开展区域联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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