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建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建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宁县人民政府
目 录
1 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事件分级……………………………………………………3
1.4 适用范围……………………………………………………5
1.5 工作原则………………………………………………..…6
1.6 预案体系……………………………………………………6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7
2.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和职责…………………………….…7
2.2 工作机构和职责…………………………………………14
2.3 应急专家组……………………………………………….15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15
3 预防与预警…………………………………………………….16
3.1 信息监控…………………………………………………16
3.2 预防工作…………………………………………………17
3.3 预警及措施……………………………………………….18
4 应急处置……………………………………………………….19
4.1 分级响应…………………………………………………19
4.2 信息报告…………………………………………………22
4.3 先期处置…………………………………………………24
4.4 现场应急响应措施………………………………………25
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28
4.6 安全防护…………………………………………………28
4.7 应急终止…………………………………………………29
5 后期处置……………………………….………………………30
5.1 损害评估………………………………………………..30
5.2 事件调查…………………………………………………30
5.3 善后处置………………………………………………….30
5.4 总结评估…………………………………………………30
5.5 恢复重建…………………………………………………31
6 应急保障……………………………………………………….31
6.1 资金保障…………………………………………………31
6.2 装备、物资保障……………………………………………31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31
6.4 人力资源保障……………………………………………32
6.5 技术保障…………………………………………………32
6.6 应急资源的保障…………………………………………32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33
7 监督管理……………………………………………………….34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34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34
8 附则…………………………………………………………….36
8.1 名词术语定义……………………………………………36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37
8.3 县(市、区)间沟通与协作………………………………38
8.4 预案解释部门……………………………………………38
8.5 预案实施时间……………………………………………38
9附件……………………………………………………………39
附件1建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联系方式……39
附件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40
附件3建宁县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41
附件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42
附件5建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43
附件6建宁县应急物资贮存情况表…………………………4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环境安全,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 年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 17号,2011年);
(8)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
(9)《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应急〔2013〕17号),
(1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号)
(16)《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三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8月
(18) 《三明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9)《建宁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年版)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2007);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7)《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
(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3.事件分级
根据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建宁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事件、固体废物污染事件、重金属污染事件、核与辐射事故等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环境预警机制,全面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强化环境应急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在建宁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积极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实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的应急响应能力。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响应,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县环保部门。
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保障抢险救援工作快速、有序、有效开展;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6.预案体系
该预案属于建宁县人民政府综合应急预案,是《建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与《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三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明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建宁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建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建宁县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属本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各级应急预案体系关系见图 1-1。
4.4.1.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和职责
建宁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经县环保局建议,县政府决定成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领导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环保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
主要成员单位:县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含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建局、卫计局、农业局、林业局、气象局、城管办、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公路分局、国土局、民政局、监察局、科技局(含地震办)、县委宣传部等。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1。
总指挥主要职责: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并协调现场应急工作,直到福建省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或经省应急办授权的市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可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
副总指挥主要职责: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并协调现场应急工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福建省人民政府、三明市人民政府及建宁县人民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示和要求;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应急队伍和专家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和控制措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三明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协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善后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及应急宣传、演练活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对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市政府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环保局向三明市环保局提出请求,或由县政府向三明市政府提出请求。三明市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替岗原则:当总指挥不在岗时,由副总指挥履行职责。
5.2.1.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的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开展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县安监局: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调查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县公安局(含县交警大队):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参与配合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参加伤员的搜救工作;协同制订、实施抢救遇险人员的应急救援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协调配合清理事故现场;负责划定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指导人员疏散,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对涉嫌犯罪的重大污染环境事故案件的调查和查处工作;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县消防大队: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冷却、喷水隔爆及事故后对污染陆域的清洗工作,切实注意防止二次污染。配合相关单位,组织专用车辆以及特殊车辆,进行污染物的疏转和已受污染物的处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协调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县住建局: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燃气、污水处理正常运行。协助相关部门对生活饮用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用水卫生;协助相关部门对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的配合工作,提供事故地点涉及水域的相关资料,提出减少污染的措施和建议,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和器械,做好疾病控制和事故现场的消杀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地医疗机构求助。
县水利局:组织协调相关水域的水资源调度,对需采取的水利工程措施提供技术指导;负责协调和指导县自来水厂做好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工作,确保全县供水安全正常运行。
县农业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提交县环境应急办;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畜禽水产品污染的应急处置,对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疫情进行监测、调查及控制,对造成的渔业水域生态损害进行评估。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生态系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并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数据,为污染控制提供气象资料方面的技术支持;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可移动气象加密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并于必要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发改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好事发区域市场物价监管,保证物价稳定。
县经信局:协调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救援处置电力供应工作;配合环保部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保障,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县公路分局: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国道和省道抢修及保通工作;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协助环保、农业等部门针对土地污染情况进行侦察、评估鉴定和污染区域的划定工作。
县民政局: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做好人员转移,组织指导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统计报送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尸体处理,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县科技局(含地震办):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环境事件有关防控工作的科学研究。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设环境污染防控科普栏目,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期间的新闻报道,保证事故报道的真实性,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其他有关部门:落实环保“一岗双责”,按各自职责参与环境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中未列事宜,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非成员单位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2.工作机构和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办”), 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应急值班室设在县环保局,24小时值班电话为:12369,特服电话:110、119、120、122。
主要职责:
(1) 负责执行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 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3) 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县政府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 加强与毗邻县(市)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5) 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6) 组织编制、演练、评估、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 建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
(8) 办理和落实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2.3.应急专家组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单位专家及部分企业环保专员组成。专家组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县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建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见附件5。
2.4.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县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组织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响应工作,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调查评估组等。
污染处置组:由县环保局、县消防大队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出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控要求;组织专家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修复的建议。
应急监测组:以县环境监测站人员为主体,相关行业监测人员为成员,负责组织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等,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调查评估组:由县环保、农业、林业、安监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查找事发原因和污染源;收集现场应急处置信息,按规定程序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制作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的责任追究。
4.4.1.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控
建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安监、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卫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及时向县环保局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环保局。
(1) 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县环保局负责。
(2)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安监局负责。
(3)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公安局负责。
(4) 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县水利局和县住建局负责。
(5) 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由县国土局、县地震局和县气象局负责。
3.2.预防工作
(1)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环保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2) 建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①开展污染源、放射源的调查和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③从源头把关,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虽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落实有关措施;
④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⑤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⑥加快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3.预警及措施
5.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5.2.2.预警信息发布
县环境应急办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和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预警公告。
5.2.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
(1) 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必要时,请求三明市监测站或周边县环境监测站应急支援),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2)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 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5.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相关措施。
4.4.1.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5.2.1.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划分,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响应。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单位应落实环境事件应急主体责任,建宁县政府及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当事件超出或可能超出自身应急能力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5.2.2.应急响应程序
(1)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国务院负责启动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Ⅱ级)响应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启动较大(Ⅲ级)响应。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前往现场开展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①立即报告福建省人民政府、三明市人民政府及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三明市环保局,并通报周边地区。
②启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并协调现场应急工作,直到福建省或经授权的三明市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③开通与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三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一般(Ⅳ级)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启动一般(Ⅳ级)响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事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三明市环保局为事件处置工作提供组织协调,并及时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建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其他组成部门接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下列行动:
①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②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③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三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④调集有关应急力量,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当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县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三明市人民政府可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支援。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由辐射引起的较大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一般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由三明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中,辐射环境监测按规定上报福建省环保厅辐射机构负责开展。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釆取应急措施,并同时将突发事件报告县环保局。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信息报告
5.2.1.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事发第一时间(且不超过1小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号)的规定,接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事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接到事发单位、相关部门、群众的报告以及上级获悉的报告后,应在接报后15 分钟内向省、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市环保局报告,对发生的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或研判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越级向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见附件3。
(1) 明确发生较大以上标准的突发环境事件;
(2) 发生死伤人数一时不明和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突发环境事件:
①企业、商场、饭店、危化品运输车辆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爆炸、中毒、火灾、核辐射泄漏事故;饮用水源流域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等事故灾难。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④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⑤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2.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见附件2。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涉及或者可能涉及相邻县的,县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环保局,并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环保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3.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有直接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照规定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县环保局和有关部门报告,随时报告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一旦事态超出或可能超出本单位应急能力时,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请启动本预案;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监察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并启动本预案后,县环境应急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下达的指令立即采取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并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对于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组织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分别向上级政府提请启动相应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4.现场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规定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地区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县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县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受污染水域水产品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建宁县环保局负责指导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并协助上级监测部门开展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结合现场实际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依据。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环境应急办会同县委宣传部汇总、核实应急信息,可采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等情况,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6.安全防护
5.2.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好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遵守应急人员进出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并有相互保护人员和措施,一旦事态发展可能危及自身安全应及时报告并果断撤离。
5.2.2.受灾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发地当地气候(风向)、地理条件、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性质、特点等情况,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及时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事发地安全边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应急终止
5.2.1.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应急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免于再次遭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2.2.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论证调查,确认突发环境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终止申请;
(2)接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3)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4)对现场污染进行洗消转移处理,对应急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补充损耗的应急物资,恢复企业设备(施)的正常运转,进行撤点、撤离和交接程序,逐步恢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5)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4.1.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建宁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县环保局牵头,可会同监察局、公安局以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建宁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及损失赔偿等善后工作。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总结评估
(1)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做出科学评价,报告县政府和市环保局。
(2)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环境应急办公室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应急处置结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修订。
(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对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5.5.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管理从抢险救灾为主的阶段转变为以恢复重建为主的阶段。使社会生产活动恢复正常状态,对因为环境影响而不能恢复的设施等进行重新建设。
4.4.1.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6.2.装备、物资保障
县政府环境应急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县环境应急办公室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建宁县应急物资库见附件6。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政府会同县移动、电信等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县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互连,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通畅。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人力资源保障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消防、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形成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保护应急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各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应急资源的保障
建立健全地方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建宁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在省、市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7.宣传、培训与演练
5.2.1.宣传
采取有效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企事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5.2.2.培训
(1)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应急知识的培训机制,加强环保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信息报送方式,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2)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培训的内容
主要包括(不限于):
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作用与内容;
②辖区主要环境风险物质及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和危害性,其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数量与类型;
③防止污染物扩散,处理、处置各类污染事故的基本方法;
④应急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基本要求及责任;
⑤主要消防器材、防护设备等的位置、类型、选用的依据及正确使用方法;
⑥基本控险、排险、堵漏、输转的方法;
⑦自救与互救、消毒的基本知识;
⑧对国内外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进行分析。
5.2.3.演练
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以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提升实战水平。
4.4.1.7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建宁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5.2.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2.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的;
(3)拒不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对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4.4.1.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环境应急办公室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
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进行修订:
(1)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2)在应急演练或者应急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或者县政府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8.3.县(市、区)间沟通与协作
县环保局应按照国家、省、市环保部门的要求,逐步建立与县(市、区)间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县(市、区)间的交流与合作。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建宁县政府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建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
机构组成部门联系方式
序号 | 单位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1 | 建宁县人民政府 | 陈华伟 | 副县长 | 18859898366 |
2 |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王泽云 | 副主任 | 13599359568 |
3 |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 黄炜宇 | 局长 | 13365065978 |
4 | 建宁县公安局 | 余跃文 | 副局长 | 13605963026 |
5 | 建宁县监察局 | 谢春贵 | 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 18806226477 |
6 | 建宁县财政局 | 吴建明 | 副局长 | 13806976036 |
7 | 建宁县交通运输局 | 王振利 | 副局长 | 13507563846 |
8 | 建宁县公路分局 | 张斌 | 副局长 | 13860509678 |
9 |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张智林 | 副局长 | 13774755936 |
10 | 建宁县水利局 | 陈芳洪 | 副局长 | 15859850006 |
11 | 建宁县农业局 | 洪渊 | 副局长 | 18065883533 |
12 | 建宁县卫计局 | 修炳厚 | 副局长 | 13599357833 |
13 | 建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廖立平 | 副局长 | 13385988606 |
14 | 建宁县气象局 | 李江 | 副局长 | 18659866607 |
15 | 建宁县委宣传部 | 邹金良 | 副部长 | 13960525198 |
16 | 建宁县国土资源局 | 谢世元 | 副局长 | 13507563726 |
17 | 建宁县林业局 | 董德兴 | 副局长 | 13850873696 |
18 | 建宁县环保局 | 张武盛 | 副局长 | 18960563280 |
19 | 建宁县经信局 | 陈永远 | 副局长 | 13459810031 |
20 | 建宁县民政局 | 刘道玄 | 副局长 | 13960529685 |
21 | 建宁县科技局 | 江家勇 | 副局长 | 13850835339 |
22 | 建宁县发改局 | 柯兆荣 | 副局长 | 13850835953 |
23 | 建宁县濉溪镇人民政府 | 徐建新 | 党委委员 | 13599351590 |
24 | 建宁县溪口镇人民政府 | 何方刚 | 党委委员 | 13960581113 |
25 | 建宁县均口镇人民政府 | 付延安 | 副镇长 | 13859421653 |
26 | 建宁县伊家乡人民政府 | 聂洪亮 | 副书记 | 13850857745 |
27 | 建宁县里心镇人民政府 | 熊昌盛 | 副镇长 | 13859155321 |
28 | 建宁县黄埠乡人民政府 | 柯洪珠 | 副乡长 | 13960512375 |
29 | 建宁县客坊乡人民政府 | 罗清平 | 副乡长 | 13375979239 |
30 | 建宁县黄坊乡人民政府 | 黄允青 | 副书记 | 13860591900 |
31 | 建宁县溪源乡人民政府 | 陈建松 | 人大主席 | 13850835818 |
项目 | 内容 |
现场信息 | 报告时间、现场联系人、报告人联系方式。 |
事件基本信息 | 事件类型、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污染源、泄漏数量、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原因、事故进展。 |
现场勘察情况 | 1.周边是否有饮用水源地:分布情况(与事发地距离)、供水范围(每日供水量、影响人口量); 2.周边是否有居民点:与事发地距离; 3.水文、气象条件:流速、风速等。 |
现场监测情况 | 监测报告、监测点位图(关键点位与事发地及敏感区域的距离)。 |
应急处置措施 | 政府、环保及相关部门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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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职称 | 擅长专业 | 工作单位 | 手机 |
1 | 林强 | 男 | 工程师 | 环境监测 | 县环保局 | 13666971618 |
2 | 夏允盛 | 男 | 高级工程师 | 水利水电 | 县水利局 | 13950921669 |
3 | 黄得裕 | 男 | 高级农艺师 | 农业技术推广 | 县农业局 | 13395986836 |
4 | 熊自华 | 男 | 高级工程师 | 林业推广 | 县林业局 | 13605978850 |
5 | 柯然德 | 男 | 副主任医师 | 饮用水检测 | 县卫计局 | 18960577338 |
6 | 邹建明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采矿、煤炭 | 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 13950906361 |
7 | 谢美云 | 女 | 高级工程师 | 大气监测,环境治理 | 三明市环境监测站 | 13515981626 |
8 | 廖明武 | 男 | 高级工程师 | 化工、大气监测、环境治理 | 三明市环境监测站 | 13507593205 |
9 | 黄文超 | 男 | 高级工程师 | 大气监测,环境治理 | 三明市环境监测站 | 13850899296 |
10 | 邵玉海 | 男 | 高级工程师 | 化工、石化、轻工、橡胶制品、皮革及其制品 | 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 13507598878 |
11 | 邓朝祥 | 男 | 高级工程师 | 污染控制 | 三明市环保局 | 13507560931 |
12 | 胡小龙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造纸、环境治理 | 铙山纸业 | 13395986053 |
13 | 詹金春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造纸、环境治理 | 铙山纸业 | 13375979388 |
14 | 陈阿兴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造纸、环境治理 |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18759843966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储存单位及地点 | 联系人/电话 |
1 | 对讲机 | 3部 | 县环保局 | 徐叙宝13559881663 |
2 | 汽车 | 1辆 | ||
3 | 柴油发电机 | 1台 | ||
4 | COD快速测定仪 | 1台 | 县环境监测站 | 林敏13960529667 |
5 | 便携式pH测定仪 | 1台 | ||
6 | 便携式溶氧仪 | 1台 | ||
7 | 甲醛速测仪 | 1台 | ||
8 | 救生衣 | 2件 | ||
9 | 防毒面具 | 3个 | ||
10 | 防护服 | 2套 | ||
11 | 应急灯 | 9台 | 铙山纸业 | 胡小龙 13395986053 |
12 | 絮凝剂 | 5吨 | ||
13 | 硫酸 | 2吨 | 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陈跃民 |
14 | 30%烧碱 | 5吨 | ||
15 | 片碱 | 5吨 | ||
16 | 石灰 | 800吨 | 建宁县金科矿业有限公司 | 何成强18065881580 |
17 | 锯木粉 | 30吨 | 建宁县爱心木业有限公司 | 施园才13328595558 |
18 | 冲锋舟 | 2部 | 消防大队 |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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