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自然资源局关于建宁县2018年度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5〕978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建宁县人民政府以建政〔2019〕1号文进行公告,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我局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村及土地面积
征收建宁县均口镇台田村集体所有土地0.8245公顷,其中耕地0.4587公顷(水田0.4587公顷),园地0.1655公顷(其他园地0.1655公顷),其他农用地0.2003公顷(农村道路0.0613公顷、田坎0.139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建政文〔2017〕41号)规定,其中均口镇台田村区片级别为四级,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
安置费 (万元/公顷) |
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万元/公顷) |
水田 |
0.4587 |
21.45 |
32.175 |
1.95 |
其他园地 |
0.1655 |
8.58 |
12.87 |
3 |
农村道路 |
0.0613 |
5.3625 |
8.0438 |
╱ |
田坎 |
0.139 |
21.45 |
32.175 |
╱ |
三、征地补偿安置总额
被征地村 |
土地补偿费(万元) |
安置补助费(万元) |
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万元) |
征地补偿费合计(万元) |
台田村 |
14.5694 |
21.8541 |
1.391 |
37.8145 |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堆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9年2月5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建宁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管理股,联系电话:3967329。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建宁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建宁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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