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日期:2020-09-15 11:42 来源:建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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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建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建宁高峰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建宁高峰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位于建宁县濉溪镇高峰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建宁县濉溪镇高峰村集体土地0.2642公顷。其中:水田0.2341公顷、田坎0.0301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建政文〔2017〕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濉溪镇高峰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水田1.0、田坎1.0。

    地上附着物参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项目不涉及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拆迁。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98人(其中劳动力人口98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符合《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试行)意见的通知》(建政文〔2011〕51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政府、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及《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试行)意见的通知》(建政文〔2011〕51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四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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