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达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85万元(其中: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稳定增收285万元,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400万元),支出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支出”科目,政府经济科目列50302科目,部门经济科目列310科目,该资金为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夯实脱贫人口稳定脱贫基础
1.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1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脱贫户(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支持各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就业,每吸纳1个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补助5000元。
(二)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
扶持脱贫户和农村低收入户发展庭院经济,支持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发展庭院经济的各类经营主体,支持有条件的村通过整村推进的方式发展庭院经济壮大村集体经济,支持庭院经济发展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强化资金监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财农〔2021〕122号)等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防止资金结余。要加强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要进一步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发挥帮扶项目资金对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的带动作用,原则上,经营性帮扶项目必须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要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充分发挥12317和12345平台作用,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强化监管。要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附件: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建宁县财政局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6日
附件
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单位 |
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稳定增收 |
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 |
小计 |
濉溪镇 |
24 |
70 |
94 |
溪口镇 |
31 |
50 |
81 |
里心镇 |
49 |
80 |
129 |
均口镇 |
53 |
30 |
83 |
伊家乡 |
34 |
50 |
84 |
溪源乡 |
11 |
40 |
51 |
客坊乡 |
42 |
42 |
|
黄埠乡 |
26 |
50 |
76 |
黄坊乡 |
15 |
30 |
45 |
合计 |
285 |
400 |
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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