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灾后重建)补助资金的通知

日期:2024-07-12 08:35 来源:建宁县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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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4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本次下达我县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615万元(具体见附件),用于支持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灾后重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本次为直接到户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脱贫户及监测对象恢复产业生产促进增收,重点用于到户产业及相关基础设施损毁补助,保障脱贫家庭饮水安全补助,努力减轻灾害影响,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脱贫群众(含监测对象)因灾受损的农村住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民生救助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按程序向应急管理部门申报补助,不列入本项资金补助范围。

二、分配原则

(1)受灾损失低于0.1万元(不含0.1万元)的给予补助200元、0.1-5万元(含0.1万元、含5万元)的给予损失金额50%补助。(2)住房受损的不列入本项资金补助范围。

资金下达后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当前灾后恢复工作,最大限度降低近期强降雨灾情对脱贫户和监测对象造成的不利影响。抓紧组织挂钩帮扶责任人和农技人员,指导脱贫户和监测对象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恢复灾后生产,防止因灾致贫返贫。

三、强化资金监管

补助资金由县级统筹安排使用,根据受灾情况合理安排资金,对产业受损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全覆盖。每户安排本项补助资金叠加其他灾后民生救助保障措施后,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受灾的直接经济损失总额。本次结余资金2.885万元将用于后期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受灾类型补助。

附件:2024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分配表

 

建宁县乡村振兴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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