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激励县)部分资金(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使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2024年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激励县)部分资金(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使用方案》,已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强化沟通对接,尽快将资金落实到村,发挥资金效益。
中共建宁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
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1月26日
2024年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激励县)部分资金(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使用方案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县)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6号) 文件精神、县政府2024年第29次常务会议精神、建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4﹞43号)《关于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县)“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使用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2024年下达我县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县)专项资金1000万元,其中334. 850294万元用于原脱贫村、经济薄弱村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即为支付该项目尾款。
一、项目概况
根据2020年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92号文件精神,按照“县级统一运营,村级集体收益”的办法,委托了建宁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运营,采取量化折股模式,用于购置县城投公司位于健翔佳苑商用店面,按总资金(1462.129294万元)比例量化折股给建宁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和全县9个乡镇的经济薄村、贫困村。
2020年已支付1077.2万元,其中:建宁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产权占比64.33% :含代持的384.850294万元的欠款股权);按总资产比例量化折股给全县8个乡镇19个集体经济薄村、贫困村,占比为(35.67%):溪口镇桐元村1.73%、高圳村1.73%、高山村2.12%;里心镇滩角村 1.73%、岩上村 2.12%;黄埠乡陈余村 1.73%,友兰村 1.73%;客坊乡水尾村1.73%、龙溪村 2.12%、中畲村 2.12%、湾坊村 2.12%;黄坊乡陈岭村1.73%、毛坊村2.12%;溪源乡上坪村 1.41%、鲇坑村1.73%;均口镇芰坑村1.73%、半寮村 2.12%;伊家乡东风村1.73%、沙洲村 2.12%。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县)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6号) 文件精神、县政府2024年第29次常务会议精神,2024年下达我县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县)专项资金1000万元,其中334. 850294万元用于原脱贫村、经济薄弱村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即为支付该项目尾款。
一是由建宁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原占股份64.33%中析出原代持(欠款资金384.850294万元)股份27.2%,分配给2021年入股的溪源乡桐荣村3.4%、2024年确定帮扶的14个经济薄村、贫困村23.8%。重新分配股份后,建宁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为37.13%。二是按照2021年溪源乡桐荣村(50万元)占股3.4%、2024年度濉溪镇水西村1.7%、溪口镇高山村1.7%、里心镇戴家村1.7%、黄埠乡贤河村1.7%、黄埠乡山下村1.7%、客坊乡张溪村1.7%、黄坊乡仍田村1.7%、黄坊乡安寅村1.7%、溪源乡都团村1.7%、溪源乡蒋坊村1.7%、均口镇杨坑村1.7%、均口镇的龙头村1.7%、伊家乡双坑村1.7%、伊家乡笔架村1.7%,合计占股27.2%。(附件)
二、资金项目管理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是惠农惠民资金,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高度重视,确保资金用在实处,各乡镇、村在收到文件后要及时做好项目资产确权登记,项目收益扣除运营维修费用后用于补助各股权占有村村财增收,巩固提升脱贫成效。每年收益分配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和县扶贫开发公司按照量化折股比例制定并发放。
(二)要加强沟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对接,确保资金快速顺畅拨付到位,县扶贫开发公司和绥城建设公司要加强对各股权村资产确权办证登记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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