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示范创建)的通知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 走具有福建特色乡村振兴之路的实施意见》(闽委振兴组〔2023〕4号)要求,经研究,现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1.04亿元,用于支持第一、二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收入列“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科目。
该资金由县级根据创建基础、创建成效给予每个示范村创建对象400-1200万元补助,其中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在本轮示范创建工作中分别给予每个村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补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联审联验要求,并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县(市、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于收到资金30日内分解下达,并报设区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步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管。
示范创建资金绩效目标根据《省委乡村振兴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对象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4〕14号)执行。各地要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示范创建水平。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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