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建自然资收字〔2021〕1号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福建闽江源绿田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竞得了建宁县经济开发区助家井省道205线东侧1-1#地块、1-2#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7年12月12日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号:3504302017B00405、3504302017B00396),出让面积合计73291平方米,出让金合计660.3万元。土地出让后,你公司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建宁县经济开发区助家井省道205线东侧1-1#地块、1-2#地块闲置已满两年。
根据《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号:3504302017B00405、3504302017B00396)第三十二条的约定,经建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如下:
一、收回你公司建宁县经济开发区助家井省道205线东侧1-1#地块、1-2#地块73291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撤销你公司获得的建宁县经济开发区助家井省道205线东侧1-1#地块、1-2#地块73291平方米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我局将从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终止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号:3504302017B00405、3504302017B00396)。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对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
四、请你公司在本决定书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到建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手续,交回土地使用权证书,若逾期不来办理,将由建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注销。
五、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60日内向建宁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建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建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5日
抄送: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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