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濉溪镇斗埕村、溪口镇桐元村)

日期:2023-03-03 17:08 来源:建宁县自然资源局
| | | |

  建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3号

  为实施建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社会组织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建宁县饮料食品加工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建宁县饮料食品加工建设项目,位于濉溪镇斗埕村、溪口镇桐元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目的

  拟征收濉溪镇斗埕村集体土地0.7867公顷。其中有乔木林地0.6097公顷,其他林地0.177公顷。0.7867公顷土地未承包到户,涉及斗埕村民委员会,属集体所有。

  拟征收溪口镇桐元村集体土地0.0276公顷。其中有乔木林地0.022公顷,其他林地0.0056公顷。0.0276公顷土地未承包到户,涉及桐元村民委员会,属集体所有。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建宁县饮料食品加工建设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建政文〔2017〕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濉溪镇斗埕村、溪口镇桐元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8.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林地0.4。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项目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拆迁。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本次征地土地不需安置农业人口。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及《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试行)意见的通知》(建政文〔2011〕51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濉溪镇人民政府、溪口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濉溪镇人民政府、溪口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