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宁县2023年度第十批次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建宁县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23〕63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建宁县饮料食品加工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面积:征收集体土地0.8143公顷。
三、征收土地位置:濉溪镇斗埕村、溪口镇桐元村。
四、征收单位及面积:濉溪镇斗埕村集体土地0.7867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6097公顷,其他林地0.177公顷;溪口镇桐元村集体土地0.0276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22公顷,其他林地0.005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8143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建政文〔2017〕41号)的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七、异议反馈: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在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80日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及行政复议期间不影响本公告的执行。
特此公告。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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