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5-11-21 10:50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 | | |

  为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度三明市蓝天碧水净土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环委办〔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重新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拟重新调整范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

  建宁县禁燃区高污染燃料为“Ⅱ类燃料组合”,具体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范围

  依据《建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禁燃区范围为:北至建泰高速公路(中村坊、车对头一带),西至溪口街龙宝山,南至黄岭村,东至高峰村一带。将县城中心区、经济开发区、各乡(镇)集镇建成区(中心区)划定为禁燃区。

  三、禁燃区管理

  1.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2.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集中供热锅炉除外)。

  3.禁燃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餐饮等个体经营户的炉灶、烧烤炉、20蒸吨/小时以下的锅炉、工业炉窑等设备,必须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jnhb3982218@163.com。

  2.通信地址: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20-5号,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邮政编码:3545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30日。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