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5-10 10:11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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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156065338Y, 地址:建宁县溪口镇塔下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高晓明)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调阅废水在线监控历史数据发现2023年2月26 日05时至2月27日07时COD存在多次小时值超标,其中26日的COD日均值为85.13mg/L。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废水总排口、水质采样器留样桶1号桶和2号桶内废水分别采样一瓶。现场由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崔利宾陪同检查,见证采样过程并拍照,制作《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经调查,3月1日和3月2日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COD 数据多时段超标,日均值分别为81 mg/L、86mg/L;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水质采样器留样桶1号桶内废水COD浓度102mg/L、2号桶内废水COD浓度98mg/L,你公司排放废水的COD浓度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表2中要求的排放限值(≤80mg/L)。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立案查处、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等过程:

  2023年3月3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批准对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4月17日,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污水处理厂厂长崔利宾到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就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接受询问,并承认你公司违法事实,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公司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2023年4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2023﹞3号),告知你公司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送达回证、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维记录及比对有效证明材料、委托书、受托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共性及(五)超标排污类(1)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近2年违法记录、积极配合调查、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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