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宁县溪源乡强团鳗业养殖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建宁县溪源乡强团鳗业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30MA8UYFM56A,地址:建宁县溪源乡溪源村竹园12号,经营者:蔡秀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鳗鱼养殖场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2月21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建宁县溪源乡强团鳗业养殖场开展检查,检查时该养殖场正在进行养殖活动,主要项目为鳗鱼养殖,目前养殖量约30吨,尾水沉淀池为三个未硬化的鱼塘,养殖区排放的养殖废水经池塘沉淀处理后,抽入四个一体式处理系统加药处理后排入楚溪,属于间歇式排放。检查发现问题:(1)该养殖场管理房西侧有一条水沟,从楚溪引入河水进入厂区内废水收集沟,而后通过废水沟渠进入沉淀池;(2)在21#养殖池西侧的补水沟有一处出口,用铁片封堵,底部有大量清水进入养殖废水收集沟;(3)养殖池废水通过楚溪西侧的废水排放渠进入沉淀池,排放渠道底部发现多个渗漏点,正在漏水,其中渠道中部有多个直径约3厘米的圆孔排放口,离第一级沉淀池约2米的排放渠墙体有用水泥封堵痕迹,底部正在漏水。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养殖场总排放口、养殖废水收集渠废弃排放口渗漏点、养殖废水收集渠废弃排放口上游渗漏点进行采样监测。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立案查处、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等过程:
收到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后,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25日批准对建宁县溪源乡强团鳗业养殖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3月3日,建宁县溪源乡强团鳗业养殖场负责人蔡秀明到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就其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接受询问,并承认部分废水避开污水处理设施未经处理从沟渠排入外环境的事实,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对你单位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单位的主体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2023年4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2023﹞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3〕第Z003号)、送达回证、经营者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共性及(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1)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近2年违法记录、积极配合调查、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予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2.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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