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日期:2023-04-25 10:59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 | | |
处罚对象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情况
 建宁县溪源乡强团鳗业养殖场  2023年2月21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建宁县溪源乡强团鳗业养殖场开展检查,检查发现问题:(1)该养殖场管理房西侧有一条水沟,从楚溪引入河水进入厂区内废水收集沟,而后通过废水沟渠进入沉淀池;(2)在21#养殖池西侧的补水沟有一处出口,用铁片封堵,底部有大量清水进入养殖废水收集沟;(3)养殖池废水通过楚溪西侧的废水排放渠进入沉淀池,排放渠道底部发现多个渗漏点,正在漏水,其中渠道中部有多个直径约3厘米的圆孔排放口,离第一级沉淀池约2米的排放渠墙体有用水泥封堵痕迹,底部正在漏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1.处予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2.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建宁县建福鳗鱼养殖场 2023年2月21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建宁县建福鳗鱼养殖场开展检查,检查发现:(1)养殖场员工管理房与鳗鱼池之间有一条水沟,沟内引入的河水通过养殖区南侧的养殖废水收集沟,可排入废水沉淀池;(2)养殖区南侧的废水收集沟水量较大,在35#养殖池与36#养殖池交接处设有一处铁片闸门,闸门有渗漏点正在漏水,最后进入楚溪;(3)处理后的养殖废水通过白色PVC管道排入楚溪,PVC管道有多处渗漏点正在漏水。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养殖场总排放口、36#养殖池南侧沟渠水进行采样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1.处予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2.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调阅废水在线监控历史数据发现2023年2月26 日05时至2月27日07时COD存在多次小时值超标,其中26日的COD日均值为85.13mg/L。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废水总排口、水质采样器留样桶1号桶和2号桶内废水分别采样一瓶。现场由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崔利宾陪同检查,见证采样过程并拍照,制作《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经调查,3月1日和3月2日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COD 数据多时段超标,日均值分别为81 mg/L、86mg/L;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水质采样器留样桶1号桶内废水COD浓度102mg/L、2号桶内废水COD浓度98mg/L,你公司排放废水的COD浓度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表2中要求的排放限值(≤80mg/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处予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