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宁县瑞星竹业有限公司)

日期:2023-10-30 14:45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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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 建宁县瑞星竹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633603768,地址:建宁县溪口工业集中区(七里坑),法定代表人:孙闽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2023年9月12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建宁县溪口工业集中区(溪口村七里坑)的建宁县瑞星竹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正在开展生产活动,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情况拍照取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等过程:

  2023年9月13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对建宁县瑞星竹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9月14日,对建宁县瑞星竹业有限公司下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改〔2023〕1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2023年9月13日,建宁县瑞星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闽建就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你公司的违法事实,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公司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2023年10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2023﹞7号),告知你公司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共性及(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12)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近2年无违法记录、积极配合调查、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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