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宁县闽希新材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日期:2023-11-07 15:45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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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宁县闽希新材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8UPN1UX6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溪口镇溪口村高枧窠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星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3年9月12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建宁县闽希新材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该企业泡沫制品生产项目正在生产,建有7台成型机,1台发泡机;成型工段配有UV光氧处理设施,发泡工段配有活性炭处理设施。现场检查发现,发泡机未运行,2台成型机正在运行,生产区所有成型机其中有5台顶部设有VOCs废气收集罩(2台管道未连接),其余2台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罩。执法人员依法对执法检查情况拍照取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等过程:

  2023年9月13日,三明市建宁县闽希新材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9月18日,对建宁县闽希新材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改〔2023〕1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未安装和未接管的成型机按照规定安装、使用VOCs收集罩设施,并加强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2023年9月18日,建宁县闽希新材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星就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VOCS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你公司的违法事实,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公司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2023年10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2023﹞8号),告知你公司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2点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近2年无违法记录、积极配合调查、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人民币贰万陆仟叁佰元整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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