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建宁县瑞星竹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建宁县瑞星竹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633603768
地址:建宁县溪口工业集中区(七里坑)
法定代表人:孙闽建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共建50个焖烧窑,现场检查时40个焖烧窑正在生产,制棒工段未生产。制棒工段的粉尘收集后通过静电除尘排放,焖烧窑产生的烟尘经燃烧后通过燃烧炉顶端的排放口排放。你单位已安装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并已联网。检查时发现问题:1、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尚未完成验收;2、废气在线监控设备、静电除尘设施处于关闭状态,电源闸阀处于关闭状态;3、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在线监控报备信息,企业于2024年3月4日录入报备2024年3月2日起生产设施停产,系统尚未报备恢复生产时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5月30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5月30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证明你单位现场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进行调试检测,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现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生产用电配电箱1个、制棒机1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 2024 年 6 月 13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厂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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