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宁县委办公室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宁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9-04-01 10:52 来源:建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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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宁县应急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2018〕33号)和《中共建宁县委办公室、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委办〔2018〕99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宁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二)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按照要求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指导落实(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级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和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协调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抗洪抢险、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推进消防、森林和草地火灾扑救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指导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落实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负责灾害救助工作, 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三)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县际之间救援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县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县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指导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级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和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协调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地火情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地火险、火灾信息。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负责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在工矿(不含煤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工矿(不含煤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不含煤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4.关于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含土建、建筑电气、暖卫、通风、给排水)质量监督管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工业安装工程(含设备、工业管道、电气、仪表安装及防腐绝热)质量监督管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港口码头等水工建筑物的质量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安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5.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分工。县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较大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依法加强营业执照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县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6.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7.关于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取得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及时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指令;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超层越界、布局不合理、资源接近枯竭、资源重叠的矿井,加强煤矿采矿秩序的监管,及时对非法煤矿的非法开采组织鉴定,及时依法查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及时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对煤矿企业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严禁向非法煤矿批供民爆物品;对停产整顿的矿井根据整改需要实行限量供应民爆物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秩序,收缴关闭矿井民爆物品,注销民爆器材准用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严禁妇女从事井下作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煤矿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或证照过期的煤矿企业。建宁县供电公司负责加强对煤矿企业供电管理,严禁向非法煤矿供应电力;负责切断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8.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铁路道口安全的综合监管,牵头建立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各乡(镇)各部门依法履行铁路道口安全监管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把全县铁路道口安全监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中涉及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措施和监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的行业指导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全县铁路道口交通安全,依法处理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县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铁路道口安全畅通。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效能、政务公开、安全保卫和信访等。承担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以及部门各项资料综合汇总。负责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格的考核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定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各类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贯彻落实,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应急救援股。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组织实施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开展应急会商,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牵头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县级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乡(镇)、行业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参与县际应急救援。

  (三)安全生产协调股(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领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具体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分解下达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四)综合监管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承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落实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对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领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相关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领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五)矿山和地震地质灾害股。承担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准入工作,依法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领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指导协调地震、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六)救灾减灾股(防汛抗旱股)。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建立重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组织研究全县应急管理救灾减灾的重大问题。

  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协调落实有关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地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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