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宁县委办公室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2-08-04 17:14 来源:建宁县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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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建宁县委办公室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84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委办〔201150号)和《中共建宁县委、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宁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建委〔201168),设立建宁县环境保护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我县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负责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我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或上报审查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以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审查、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制定地方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创建工作。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我县相关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参与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处理。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设3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加挂宣传教育股牌子)

  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财务、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建设工作,组织信息化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综治、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县长环保目标责任书、县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并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和考核;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和协调辖区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和稽查活动,承办辖区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仲裁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裁定;组织开展辖区内环保行政案件的统计和归档等工作,落实重大环保行政案件的备案制度,承办本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保护新闻的采访报道,审核重大活动的新闻稿件;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自然生态保护股

  组织开展自然生态环境状况调查等工作,监督管理和指导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我县有关的生态保护政策和规划、计划以及管理规定;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指导和组织开展生态系列创建、饮用水源和农村环境保护以及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涉及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重大事故、纠纷。组织拟订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拟订或修改、审核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区域开发规划;

   ()综合股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负责服务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监督管理“三同时”(指污染治理设施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日常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参与查处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点工业污染源。

  三、人员编制

  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四、其他事项

  ()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署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经济贸易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贸易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贸易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关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分工。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由县经济贸易局为主承担;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县环境保护局为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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