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宁县委办公室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2-08-04 08:53 来源:建宁县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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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建宁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建宁县委办公室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84

  

  建宁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委办〔201150号)和《中共建宁县委、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宁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建委〔201168),设立建宁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与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办公,副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审核的职责;增加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固定宗教处所审核的职责。

  (二)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职责。

  (三)加强负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职责;加强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县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贯彻执行。

  (二)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民族、宗教方面的最新动态,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协调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村帮扶活动。

  (五)加强民族宗教工作组织领导。根据县委宗教工作责任制要求,加强民族宗教工作组织领导,持续抓好县、乡、村三级民族、宗教工作网络队伍建设。

  (六)学习宣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抓好宗教事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省、市安排做好宗教教职人员调查摸底登记备案工作。

  (七)抓好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规定》法规要求,进一步做好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全县宗教团体及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化管理,并配合财政、审计、民政对全县宗教团体财务每年进行例行检查,严格财经纪律。    

  (八)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九)持续加强福建对台慈航文化交流基地建设。民宗局协助办理征地、规划、立项、环评、土地林地审批及建设中的管理。

  (十)指导宗教团体抓好协会组织建设和场所建设。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办理有关事务。

  (十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开展依法履行职能、处理宗教事务重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十二)做好佛教教职人员往生(死亡)火化管理工作。根据县政府殡葬管理规定,佛教教职人员往生可以在正式登记的具备条件的宗教场所火化,但要加强火化的管理工作,不得在田间地头乱烧、乱葬,要加强火化的卫生管理,烧完后骨灰要存放到寺院塔内。

  (十三)继续加强宗教场所治理乱滥建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探索加强民间信仰场所管理有效方法,切实加强民间信仰场所的管理。

  (十四)继续做好少数民族通自来水、通路、通电、通电视、通电话“五通”工作,少数民族造福工程和少数民族脱贫致富工作。

  (十五)认真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宗教场所换证和民族、宗教信息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设1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

  负责局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办公自动化、安全保卫、精神文明、计划生育、民族宗教系统普法工作、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局机关后勤管理等工作。

  负责做好民族事务。组织开展少数民族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调查研究,提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村加快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承担民族专项补助经费的申报、分配和监督使用管理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以及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指导、协调涉及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广电、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有关事务;承担组织开展党的民族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并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配合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问题;负责办理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核工作。

  负责做好宗教事务。承办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等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承办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核和其他固定宗教处所的审批工作;办理和加强对佛教教职人员死亡火化审批和管理。对我县宗教方面和民间信仰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意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协助宗教团体办理有关事务;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对非法宗教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承担协助乡镇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工作;依法对宗教事务和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进行管理;指导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流活动;承办各宗教及民间信仰外事管理工作;承担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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