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民政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第三批)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责任部门 | 行政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设定 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建宁)县级 民政部门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行政法规 | |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新地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 行政法规 | |||||
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印章或印章销毁凭证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法规 | ||||
2 |
(建宁)县级 民政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住所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必要的场所。 第九条第三项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行政法规 | |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新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 行政法规 | |||||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印章或印章销毁凭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法规 | ||||
3 |
(建宁)县级 民政部门 |
基金会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 |
1.基金会成立登记 |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固定的住所; 第九条第三项: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行政法规 | |
2.基金会变更登记 | 新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 ||||||
3.基金会注销登记 | 印章或印章销毁凭证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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