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应急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第三批)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日期:2022-06-13 15:17 来源:建宁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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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责任部门 行政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类别 备注
1 (建宁)县级应急部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带储存批发、仓储)新证 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2.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2.(带储存批发、仓储)变更 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2.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3.(带储存批发、仓储)延期换证 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2.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4.(零售、贸易经营)新证 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2.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5.(零售、贸易经营)变更 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2.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6.(零售、贸易经营)延期换证 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2.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2 (建宁)县级应急部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部门规章  
3 (建宁)县级应急部门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部门规章  
4 (建宁)县级应急部门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含重大变更设计审查)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部门规章  
5 (建宁)县级应急部门 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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