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文体和旅游局 实行告知承诺制(第三批)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日期:2022-06-17 08:47 来源:建宁县文体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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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责任部门 行政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类别 备注
1 建宁县文体和旅游局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1.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场地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条第一项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四、五款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2 建宁县文体和旅游局 2.内地营业性演出事项变更审批  
3 建宁县文体和旅游局 3.内地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4 建宁县文体和旅游局 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本表填写说明:

1.责任部门是指索要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填写“层级+部门”,如“县级教育部门”等;

2.行政事项、子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具体名称应与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名称一致;

3.设定依据是指索要证明材料的来源依据,如依据某部法律,应具体到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的条文内容;

4.设定依据类别应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5.每行填写一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及有关内容;

6.备注用来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适用群体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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