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公安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第三批)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责任部门 |
行政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建宁)县级 公安部门 |
户口迁移 |
原籍我省,户口在人才市场集体户,现已失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迁回原籍或者现家庭户 |
失业承诺 |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 第一百二十七条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户口在人才市场集体户,现已失业的作失业承诺,经原籍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准迁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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