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日期:2022-06-20 11:00 来源: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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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责任部门

行政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类别

备注

666

(建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无公害水产品认定

1、无公害水产品认定-扩项认证(县级审核)

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单位)或身份证(个人)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福建省无公害水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20)第十三条第二项 生产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667

(建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2、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复查换证(县级审核)

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单位)或身份证(个人)

 

668

(建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无公害水产品认定-首次认定(县级审核)

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单位)或身份证(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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