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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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部门 |
行政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666 |
(建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无公害水产品认定 |
1、无公害水产品认定-扩项认证(县级审核) |
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单位)或身份证(个人)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福建省无公害水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20)第十三条第二项 生产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 |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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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 |
(建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2、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复查换证(县级审核) |
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单位)或身份证(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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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 |
(建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3、无公害水产品认定-首次认定(县级审核) |
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单位)或身份证(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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