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建宁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县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为促进我县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幼儿教育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建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年第12次)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建宁县县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公办幼儿园等级,调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具体详见下表。
建宁县县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表
幼儿园等级 |
保育教育费(单位:元/生·月) |
|||
现行标准 |
调整标准 |
|||
全日制 |
半日制 |
全日制 |
半日制 |
|
省级示范幼儿园 |
380 |
320 |
500 |
400 |
市级示范幼儿园 |
300 |
260 |
400 |
320 |
县级示范幼儿园 |
240 |
200 |
340 |
270 |
普通幼儿园 |
210 |
170 |
260 |
210 |
说明:“半日制”指幼儿中午回家午餐午休的学生;“全日制”指幼儿中午在学校午餐午休,傍晚回家的学生。
二、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按学期收取,不分幼儿入园时间统一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城区几所新建幼儿园(第二实验幼儿园、第三实验幼儿园、闽江源幼儿园)因尚在向上级申报等级评审期间,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明确暂按哪类幼儿园等级后,方可按相应幼儿园等级进行收费。各幼儿园应做好政策宣传和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三、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规定执行。
四、今后上级幼儿园收费政策(标准)若有调整,我县也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建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建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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