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建宁县水利局关于明确建宁县农业水价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3-11-07 21:22 来源:建宁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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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规范农业用水价格,保障灌区项目正常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509号)、《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各县(市、区)农业水价改革总体实施方案(2018-2025)的批复》(明水农电[2019〕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建宁县水利局关于下达建宁县2018年度农业综合水价改革项目区农业水价标准的通知》(建水[2018〕112号)及我县试点灌区执行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实行分类水价,其中粮食作物执行全成本水价0.10元/m3(测算的全成本水价0.10元/m3);经济作物、池塘养殖、苗木山场等执行微利水价0.11元/m3

  二、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实行用水量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推行分段水价、划分用水量级。将净用水量小于灌溉用水定额作为第一量级,净用水量超过用水灌溉定额并小于100m3/亩部分用水量作为第二量级,灌溉净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100m3/亩部分水量作为第三量级,按照一、二、三用水量级确定水价比例为1﹕1.1﹕1.3。

  三、建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农业水费由各项目所在乡镇统一征收,征收时间按作物收成时间收缴。

  四、收费单位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统一使用水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费收入开支用于灌区水利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及水利设施水毁修复,自觉接受发改、水利、财政和用水农户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0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建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建宁县水利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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