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供水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供水价格优惠政策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及部分领域用水负担,营造温暖和谐社会氛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现就我县供水价格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二、经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偶的家庭用水,每月每户免费使用自来水3吨,超过减免数量的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对于同时符合多种减免条件的用户,不重复享受用水减免政策,按一户享受用水减免。
三、请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认真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开展优惠政策办理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解决政策实施中相关问题,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6年1月起的抄见水量执行。
建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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