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城区整治流浪狗”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04-30 09:57 来源:建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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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秀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城区整治流浪狗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社会上无序养犬引发的卫生、环境和治安等问题日益突出。根据公安机关职责,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饲养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而对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则需要全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综合治理,为此,2019年我局提请县委、县政府牵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建宁县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职责任务,合力齐抓共管。

  (一)公安部门牵头协调养犬管理工作;查处因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查处有关部门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等。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核准动物防疫诊疗机构实施犬类狂犬病疫苗工作,发放犬类免疫证以及病犬尸体的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对兴办犬类饲养场和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开展犬类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等。

  (三)卫健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及疫情处理;保障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负责被犬伤人员的伤口处理及狂犬疫苗的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开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等。

  (四)城管部门负责查处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组织捕捉和处置无主、弃养的犬只。

  (五)市管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对犬类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涉犬经营单位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办犬类饲养场、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等。

  (六)文明办负责牵头组织志愿者开展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相关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居民的文明素养。

  同时,宣传部门要把宣传教育引导作为加强养犬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基层组织工作优势,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养犬协会等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养犬管理集中宣传日和文明养犬社区行等活动、召开社会各阶层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各界群众交流沟通;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宣传途径,加大对违规养犬的危害、狂犬病危害、犬只管理与免疫、被犬咬伤后的处理等知识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群众充分认识犬患和狂犬病蔓延的严重危害性,提高群众文明规范养犬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违章养犬行为,自觉参与犬类监督管理,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参与、人人监督规范养犬的良好氛围。在管理和执法工作中,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采取“先教育、后处罚,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办法,体现人性化管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建宁县公安局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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