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办事指南》

日期:2021-11-17 11:40 来源:建宁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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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宁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建宁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县城区居民户籍)

  办理依据:

  1、《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建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推进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建政办〔2014〕109号);

  2、《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政文〔2014〕100号);

  3、《建宁县人民政府转发县城建局关于县城区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的通知》(建政文〔2010〕104号)。

  申请建宁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县城区居民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含3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区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以内;

  3、在我县城区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我县城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的;

  4、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且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的;

  5、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以凭结婚证申请;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须经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归申请人直接抚养;全日制在校就读成年子女可视为具有直接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6、经县级(含)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

  才和在我县城区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及获得部队军一级以上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计生特殊家庭,不受户籍、收入及财产条件限制。

  7、根据《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建政文〔2013〕113号)文件精神,家庭人均财产2.3万元以下;

  8、根据《关于我县保障性住房审计整改工作会议纪》要(〔2016〕29号)文件精神,原廉租房住户仅有一辆机动车且购置价在6万元以内,原公租房住户仅有一辆机动车且购置价在8万元以内的用于保障家庭谋生且其他条件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标准的,保留其廉租房、公租房。

  申请材料:

  1、《建宁县年度城区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书面诚信承诺及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调查核实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财产等情况;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或邻里访问并公示后出具,并盖章)

  6、提供家庭成员不动产状况证明并加盖公章(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核查),有房户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车户提供该车辆购置发票及复印件;

  8、其他必要材料

  表格下载:自行到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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