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公告

日期:2020-11-03 11:25 来源:建宁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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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我县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建宁县人民政府转发县城建局关于县城区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的通知》(建政文[2010104)、《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2020年度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政文[202097)文精神,现就2020年度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保障条件

  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城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且至申请之日已连续居住满3周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区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40/人·月)的3倍以内;

  3、申请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且2000年以后(含2000年)在住房二级市场无交易行为;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以凭结婚证申请;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须经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归申请人直接抚养;全日制在校就读成年子女可视为具有直接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5、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且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的。

  ()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和在我县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及获得部队军一级以上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对象的,可以不受户籍、收入及财产条件的限制。

   ()其它条件仍按《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建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推进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建政办[2014109号)、《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政文[2013113)规定执行。

  二、申请程序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户主作为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一般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在校就读成年子女视为未成年子女)。

  2、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按审批表要求如实填写好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书面诚信承诺、书面授权书等,交由社区居委会及濉溪镇或溪口镇政府进行初审,濉溪镇、溪口镇政府将初审结果在镇政府公示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濉溪镇、溪口镇政府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住建局住房保障办。

  3、住房保障办对申请人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民政局,民政局收到材料后提请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符合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审查结果,提交县住建局。       

  4、县住建局在收到材料后,就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会同县民政局、濉溪镇、溪口镇及其所辖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进行复核认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建局在局政务公开栏、县人民政府网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居委会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时间

  2020年度住房保障家庭申请时间:自2020115日起至20201130日止,提交申请材料时间截止 20201130日。

  三、保障方式

  保障方式分为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未实物配租到的家庭,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请符合条件、需要报名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填写申请表格,并按规定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

  附:建宁县2020年度申请住房保障应提交的

  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备注

  1

  《建宁县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1

  交原件

  2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身份证

  1

  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3

  申请对象家庭户口本

  1

  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复印有公章的户口本首页及每位家庭成员的内页)

  4

  婚姻状况证明

  1

  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5

  收入、资产证明

  1

  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低保户提交低保证明,非低保户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原件)

  6  

  无房证明

  1

  交原件(不动产登记中心开无房证明)

  7

  孤老、重残、烈属、计生特殊家庭等特殊情况证明

  1

  交复印件,核验原件(须是民政、卫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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