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2-06-01 09:45 来源:建宁县政府办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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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建宁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建宁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我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区指建宁县城市建成区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专毕业生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给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租住,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的政策性住房。公租房建设纳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指在我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事关系在本县,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编在职在岗人员。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公租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解决公租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负责公租房的建设工作,按计划及时提供公租房房源;负责核查申请人住房及房屋交易情况;负责公租房的使用、管理;协同县财政局负责公租房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公租房工作经费。

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员工作情况、缴交社会养老保险和工龄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公租房的土地供应,协助核查申请人员在建宁县城区住房及房产交易情况。

县民政局负责核查申请人员婚姻状况。

 

第二章 申请与分配

 

第六条  申请租赁公租房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及所在家庭在建宁城区没有住房、租住公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二)单身(含未婚、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含)以上学历;

(四)已在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且工龄未满15年;

(五)申请人及所在家庭在建宁城区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城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的。

在建宁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本人及配偶户籍均不在建宁的申请人员可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限制。

第七条  在县城区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限价商品房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包括房产已交易的;已租住县城区其他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第八条  公租房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建宁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准备好有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公示。用人单位负责核查人员申请条件,同意的在单位公示5日。

(三)受理。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组织、人事、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对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实的,取得保障资格,按规定条件进行排序,轮候配租。

3.公示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主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租赁公租房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宁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社局出具的工作人员信息卡片等就业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相关证明材料;

(六)不动产登记证明(单身需提供父母不动产登记证明,夫妻需提供夫妻双方不动产登记证明);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每批次申请人因该批次房源不足而未取得公租房的,可自动转入下批次公租房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审核程序前,申请人工作岗位、住房、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动后1个月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进行住房保障资格重新认定。

 

第三章  住房标准、租金

 

第十二条  公租房配租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执行。配租房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

第十三条  按规定配租的公租房,不予调整变更;房屋面积未达到公租房配租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不予补差。

第十四条  公租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按月缴交。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公租房的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均按照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由申请人与公租房运营管理部门签订。

一)合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初次承租期为1至3年

(二)承租人应于签订租赁合同当日缴交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标准收取。逾期15日不缴交租赁保证金的,视为自行放弃承租资格。

(三)租赁保证金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时,在扣除应由承租人缴纳的各项费用后一次性退还给承租人。

第十七条  由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每年对入住家庭保障资格进行1次联合复审,每年开展入户访查1次以上,并对入住家庭实际入住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保障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租房租金、水、电、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以及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部门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公租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建宁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的;

(二)工龄超过15年的;

(三)已婚配且夫妻有一方户籍在建宁县内的;

(四)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五)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六)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八)擅自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出借、调换的;

(九)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十)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十一)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十二)经多部门联合复审,不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

(十三)不符合承租公租房其他情形的。

出现上述第(五)款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的,自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购买现房(二手房)的,自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2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继承、受赠房产的,自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2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过渡期间,房租按市场租金收取。

出现上述第(七)至(十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承租人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第(五)款以外其他情形,承租人应于1个月内腾退住房,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的分配与管理按照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相关信息,骗租公租房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政府公租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相关部门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公租房的使用、管理和退租收回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政文〔2012〕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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