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享受的权利

日期:2023-03-24 09:24 来源:建宁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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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在职孕妈妈产检、休假及宝宝照料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在职孕妈妈应享受以下权利:

  (1)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及哺乳期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

  ① 空气中铅、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③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④ 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冷水低温作业;

  ⑤ 高温、噪声、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⑥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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