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是否属于国家取消范畴
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近期下发的《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文件中要求取消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2、交通运输部2002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587号)文件规定: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并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因此,目前我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09〕49号)文件规定进行收费,符合相关部委的要求,不属于取消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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