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临、拦、跨、过河建筑物许可程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一)征求意见
在前期工作阶段,申请人应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并邀请其参与工程预可行性、工程可行性、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审查。
(二)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必须报送建设临、跨、过河建筑物的相关材料至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申请受理标准核实申报材料。
(三)现场勘察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和图纸等资料,对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审查,现场进行勘测检验。
(四)审查批准
根据现场勘测情况,对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测结束之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须按批复文件要求执行。
根据现场勘测情况,对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测结束之后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竣工验收
经批准建设的设施竣工后,必须报请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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